|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2501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27MB1561539A4000125045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安远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安远县行政审批局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27MB1561539A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勘察 | 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和冶金工贸安全监管股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申请。 | ||||
| 受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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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行政审批局4楼应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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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大道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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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及周末延时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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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37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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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jxaya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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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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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安远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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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安远县青年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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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及周末延时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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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372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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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安全生产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QiTa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n(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n(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n(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n(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n(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n(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n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
| 行使内容 | 负责县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