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500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7014684108L400011500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7014684108L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
咨询途径 查看更多窗口信息
  • 窗口名称
    安远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服务窗口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错时夏令制:上午8:30-10:30;下午12:00-16:30;冬令制:上午8:30-10:30;下午12:00-16:30; 延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6:30;
  • 电话号码
    0797-3753013
  • 咨询邮箱
    jxaygt@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窗口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8楼
  • 工作时间
    夏令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错时夏令制:上午8:30-10:30;下午12:00-16:30;冬令制:上午8:30-10:30;下午12:00-16:30; 延时:上午9:00-12:00;下午15:00-16:30;
  • 电话号码
    0797372971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国有土地批准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1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1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1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1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且出让地价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以上。 2、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出具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已报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查看详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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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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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用地批注书结果样本
问题混淆划拨和出让
答案分清楚划拨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