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70911J01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70146840281436070911J01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下放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远县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安远县公安局户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7014684028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窗口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3号、4号窗口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中午12:00—2:30开展错时延时服务; 节假日及周末: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节假日及周末: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
  • 电话号码
    0797-3723695
  • 咨询邮箱
    无电子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安局一楼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电话号码
    0797-376369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户籍办理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户口分户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依法提供正式有效材料
相对人义务 提供正式有效材料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法规、、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六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进一步放宽学历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所在住址设立社区集体户。因房屋出售、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确实无落户住址的本地居民(含户口待定人员)及符合当地落户政策,居住在租赁房屋,且在当地无亲属可投靠的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口。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样表结果样本
问题户口立户
答案户口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