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70911U01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70146840281436070911U01003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下放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远县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派出所户籍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7014684028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16
受理期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3号4号窗口
  • 窗口地址
    赣州市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中午12:00—2:30开展错时延时服务; 节假日及周末: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 电话号码
    0797-3723695
  • 咨询邮箱
    无电子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公安局一楼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电话号码
    0797-376369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户籍办理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居民户口迁移(迁入)。
审批结果类型
相对人权利
相对人义务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镇乡街道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六十五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户口迁移一般首先应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手续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六十八条 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节 市、县内迁移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二节 市、县外迁入 第七十四条 在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 (三)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七十五条 在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创业人员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七十六条 在县(市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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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户口迁移(迁入)
答案户口迁移(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