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3053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27MB1944003Q4362030535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远县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安远县税务局第一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27MB1944003Q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税收财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远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咨询)
  • 窗口地址
    安远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732916
  • 咨询邮箱
    安远县税务局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政务监督管理股
  • 窗口地址
    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大道105号行政审批局一楼
  • 工作时间
    夏令时:8:30-12:00 15:00-18:00 冬令时:8:30-12:00 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3729718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银行卡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不予批准的条件】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1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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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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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在申请表填写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且需注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不能完全照搬范本内容。
问题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吗?
答案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